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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颜晓东与宣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晓东,宣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49号原告颜晓东,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群安小区8幢604室。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吉龙,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筏头乡兰树坑村铜山寺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晓东与被告宣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颜晓东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