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楼秀清与丁锡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锡锋,楼秀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锡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秀清。上诉人丁锡锋为与被上诉人楼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丁锡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锡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上诉人丁锡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