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464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4643号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一豪,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雪萍。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代胜。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蒲一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关于宜宾鲁能项目代理事项备忘录》,约定“原告通过融资进入本项目,金额在二十万左右,分次投入。在项目取得收入后应优先偿还,并支付就以上融资按银行贷款利率150%支付融资利息”。原告于2007年10月16日、11月5日、11月13日三次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了借据,但被告未按承诺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融资利息12000元(从2007年11月计至2009年11月,逾期仍依约承担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宜宾鲁能项目代理事项备忘录》,约定“由占有广告及李启友本人通过融资进入本项目,金额在二十万左右,分次投入。在项目取得收入后应有限偿还,并支付就以上融资按银行贷款利率150%支付融资利息”。2007年10月16日、11月5日、11月1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启友分三次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共计100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周代胜向原告出具了三份《收据》。此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关于宜宾鲁能项目代理事项备忘录》、《收据》3份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起诉所称事实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于起诉中主张《关于宜宾鲁能项目代理事项备忘录》实为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向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该合同无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虽然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但被告因占用资金获利,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11月14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返还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11月14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战友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540元,由被告成都盈联创新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XX川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