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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河支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河支行申请宣告票据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河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10号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河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河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ga/0102911112号(票面金额407700元,付款人宁波枫缘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沂盛德塑胶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市龄童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河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军审判员  王元行审判员  汪德荣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铭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