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利平、沈利平与被告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升浙与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平,沈利平与被告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升浙,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沈利平,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林城镇姚洪斗村沈家庄**号。被告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东455号。法定代表人陈琪璋,董事长。被告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商城西侧营业房109号。负责人贺荣方。原告沈利平与被告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平撤回对被告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在该案处理时一并解决。审判员 周侃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