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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天执字第70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蔡艳霞与盛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艳霞,盛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天执字第703-1号申请执行人蔡艳霞,女。被执行人盛云武,男。上述申请人蔡艳霞与盛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5年5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5)天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盛云武的银行存款307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