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伟与费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费立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87号原告彭伟,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斌,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莱芜。特别授权。被告费立先,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诉被告费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 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