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虞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金仙与刘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仙,刘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袁金仙,,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光明村大金家0030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0322444x。被告:刘震,曹娥街道中富花苑2号楼5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7407237114。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仙与被告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震的银行存款5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XX二o一o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     瑜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