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湖商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元康与孙士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士豪,蔡元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士豪(曾用名孙荣华),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振兴社区中华小区2幢101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元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戴山居民会戴山轻纺路15号。委托代理人:徐金发,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士豪因与被上诉人蔡元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孙士豪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士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