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恭超与义乌市恒迪不锈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恭超,义乌市恒迪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傅恭超,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稠佛路9弄5号。委托代理人黄森腾。被告义乌市恒迪不锈钢有限公司。镇寺西山坡。法定代表人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恭超与被告义乌市恒迪不锈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奇进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