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与张建强、吴惠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张建强,吴惠芬,曹林根,曹战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792号。被告:张建强,农民。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赵家兜村朱家板桥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12244219。被告:吴惠芬,农民。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赵家兜村朱家板桥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305066564。被告:曹林根,农民。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赵家兜村朱家板桥1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06224238。被告:曹战平,农民。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赵家兜村朱家板桥1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9121142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诉被告张建强、吴惠芬、曹林根、曹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1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