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35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郭某某起诉称:2007年5月1日,被告因胶带纸在原告处生产,并欠下10000元,后因生意无往来,所欠资金一直拖欠未还。被告于2009年4月1日向原告当场出具10000元的欠条一份,并口头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元。原告郭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的事实;2、人口基本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的事实;3、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被告徐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加工胶带纸,双方于2009年4月1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10000元的欠条。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加工款10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郭某某加工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文乐人民陪审员 章 国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