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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梁继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梁继勇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646号罪犯梁继勇。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了(2007)甬海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继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4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度获表扬、记功奖励;2009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获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继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继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