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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平阳县新光五金机械纸箱厂与章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新光五金机械纸箱厂,章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85号原告:平阳县新光五金机械纸箱厂。住所地:平阳县敖江镇务洋周家宕路。法定代表人:任新光,该厂厂长。被告:章钦龙,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7224276,住苍南县灵溪镇玉南一街1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新光五金机械纸箱厂诉被告章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新光五金机械纸箱厂于2010年5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新光五金机械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平阳县新光五金机械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