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薛家岛支行与顾维进、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薛家岛支行,顾维进,刘波,薛晓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91号原告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薛家岛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西侧北段。负责人薛清秧,该行行长。被告顾维进,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波,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晓光,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薛家岛支行与被告顾维进、刘波、薛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按上述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薛家岛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吴 娟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婧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