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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席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席某。被告董某,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50元。因原告已预交11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