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席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席某。被告董某,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50元。因原告已预交11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