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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钱爱芹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爱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爱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田安。上诉人钱爱芹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民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在嵊州市,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保的险种为民生长乐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故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