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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晓蕊与叶兴财、梁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蕊,叶兴财,梁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77号原告方晓蕊,女,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垟青巷22号。被告叶兴财,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石井小区2单元301室。被告梁海华,珠港镇城关金鸡路水利局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蕊与被告叶兴财、梁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7元,由原告方晓蕊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