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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2006年2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治安拘留七日。2006年3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蔡某在本市上城区庆春路155号中财大厦地下停车库内,采用剪锁方法,窃得被害人潘某白色克莱斯勒26寸24速山地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64元),后销赃。同年2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欲盗窃时,被大厦管理人员发现并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陈述、证人来友富、何某证言、收款收据复印件、发生情况报告表、搜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0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