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民初字第68号原告:宁波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94-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689号。法定代表人:余文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时龙,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1196905070033),住宁波市鄞州区海棠路268弄4幢8号7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宁波网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增宏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