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卓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桂某某。原告卓某某与被告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