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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卓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桂某某。原告卓某某与被告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