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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闫素英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闫素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461号苏上诉人(一审被告)苏优学。委托代理人苏文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素英。委托代理人郑永、曹延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苏优学因与被上诉人闫素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莎莎审 判 员  杨开兰代理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翟晓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