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玉霞与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霞,叶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吴玉霞,浙江省开化县人,系开化县开江汽车修理厂业主,住开化县城关镇凤凰北路62号。被告:叶斌,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下淤村18号。原告吴玉霞诉被告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已支付修理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