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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玉霞与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霞,叶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253号原告:吴玉霞,浙江省开化县人,系开化县开江汽车修理厂业主,住开化县城关镇凤凰北路62号。被告:叶斌,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下淤村18号。原告吴玉霞诉被告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已支付修理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