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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於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於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超凡。委托代理人:夏水鹏。被告:於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於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於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