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一××车××司、温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一××车××司,王某,温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一××车××司,×大街。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原审被告温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某。上诉人一××车××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系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竞合。被上诉人主张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并将产品制造商上诉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温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温岭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