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