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志澄与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澄,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919号原告杨志澄,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解放南路71号。被告詹勇,镇白马岙村上厂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澄与被告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920元,由原告杨志澄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