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志澄与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澄,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919号原告杨志澄,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解放南路71号。被告詹勇,镇白马岙村上厂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澄与被告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920元,由原告杨志澄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