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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马甲、马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马甲,马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马甲。被告马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马甲、马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