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与丁志军、佛山市顺德区瑞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丁志军,佛山市顺德区瑞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3977-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后新村。法定代表人:翁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友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志军,(身份证号码为440623196210111232),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莲安路2座405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瑞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池塘路2号豪雅苑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丁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军、佛山市顺德区瑞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6元,减半收取计8968元,由原告宁波海太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