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金属有限公司与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金属有限公司,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永康市××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口村。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层。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金属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30元,由原告永康市××金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