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鹏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诸暨市鹏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向群,系该公司职员,家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高联村。被告诸暨市鹏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艮塔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鹏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