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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利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昌邑市利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桂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小增,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昌邑市利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09)昌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邑市利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昌邑市利众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二楼营业厅,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变更其经营场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褚清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光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