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厉某某与温岭市××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某,温岭市××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温岭市××工××司,×楼××层。法定代理人:尤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原告厉某某与被告温岭市××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承建温岭锦绣水韵新村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钢筋,经原、被告结算,共欠16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厉某某起诉被告温岭市××工××司没有发生买卖关系,故原告厉某某诉被告温岭市××工××司的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厉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