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瑞生、马华锐与被告李海船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生,马华锐,李海船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宝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朱瑞生,男,汉族,延安姚店电厂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委托代理人马华锐,女,系原告之妻。原告马华锐,女,汉族,延安运输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被告李海船,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石佛沟村。原告朱瑞生与被告李海船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华锐(原告朱瑞生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宝塔区李渠镇刘庄村经营一砖厂,被告一直从事房地产生意。从2007年5月至2008年11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拉走56498元的砖,直到现在分文未付。后被告给原告打下56000元的欠条,并且答应三日付清,但是三天过后,原告找不到被告,无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偿还砖款5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砖款56000元。被告辩称,我欠原告砖款属实,但原告在办砖厂前就拉走我们的一些门、窗子、彩钢等,因为原告欠我们的“活动房”钱大约2万元左右,但迟迟不算帐,最后原告朱瑞生就说让我们拉砖,砖我是拉了,也比原告欠我的货款多,但是因为原告到底欠我多少货款,帐还未算清,等账算清后,我自然会给原告清偿砖款。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一直从事砖厂生意,从2007年5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砖厂购买价值56000元的砖,一直分文未付。2009年3月19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载明欠原告砖款56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购砖欠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清偿所欠砖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称原告亦欠其“活动房”钱、理应抵债的辩解理由,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进行结算,本院不予一并审理,被告方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海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朱瑞生、马华锐砖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付,实际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斌代理审判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