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贝卡尔特(山东)钢帘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贝卡尔特(山东)钢帘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31号申请人贝卡尔特(山东)钢帘线有限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GeertRoelens职务:董事长申请人贝卡尔特(山东)钢帘线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02月0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贝卡尔特(山东)钢帘线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CA/0101538932,出票日期是2008年04月17日,出票金额是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帐号39×××60,收款人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帐号309006256018010002213,付款行农行慈溪宗汉支行,行号39530,背书人山东八一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贝卡尔特(山东)钢帘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