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南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61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成剑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0日、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15日,被告因做生意及还贷款等原因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利率的四倍,借期一个月。到期后被告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13750元。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属实,实际借款金额为42500元,另外7500元是利息,也一起写在了借款金额之中。期限届满的时候被告归还给原告1万元,但原告没有出收条;2009年9月2日和10月28日被告又分别归还了2万元,同年11月或者12月的时候又归还了5000元,上述总共归还了55000元,欠原告的本息已全部还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利息7500元已预先扣除,实际拿到42500元。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两张,证明被告分别于2009年9月2日、10月28日通过银行归还原告借款各2万元,共计4万元。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9月2日的2万元是本案的还款,但10月28日的2万元是被告归还原告另外的借款,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原、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初经人介绍相识,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09年5月14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本息。后被告于2009年9月2日、10月28日各将2万元存入原告的建设银行卡账户上。2009年11月被告又委托他人归还原告5000元。庭审中原告承认9月2日的2万元系归还所案所涉借款,5000元系支付利息。10月28日的2万元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实,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实际收到借款是42500元,并在期限届满时曾归还过1万元,但该陈述均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辩称10月28日的2万元系被告归还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借款,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1、原、被告本非熟识,在被告已经逾期不还原先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再向被告提供借款的说法本身不合常理;即使提供了,那么10月28日的还款常理上也应充抵以前逾期的借款,而不是消灭后发生的借贷关系;2、原告起诉时称被告未归还本息,庭审时在被告举证的情况下才承认至少收到了本息25000元,原告该行为是不诚信的表现,故其辩解意见可信度同样较低;3、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借贷关系的证据。综上,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被告已归还原告45000元,考虑到已归还的款项中本金与利息实际难以区分,本院酌情认定4万元系归还本金,5000元应先扣除利息,若有剩余部分再认定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31%的四倍,即21.24%计算,从2009年4月15日至9月2日利息为4073元;9月3日至10月28日为960元;10月29日至11月30日为186元,上述利息合计5219元。故截止2009年1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000元,利息219元,被告对此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09年12月1日为219元,该日后以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97元,由原告负担586元,被告负担1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