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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裘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裘某,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金融路。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裘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诉被告裘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利    红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人民陪审员边建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钰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