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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杨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杨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648号罪犯周杨超,于四川省夹江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了(2008)甬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杨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4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杨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杨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0910表扬09改积优报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杨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杨超予以假释(���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