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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杰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杰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81号原告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永进。被告宁波杰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泥街54号5-25室。法定代表人张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杰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宁波杰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00元,并已提供516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杰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欣荣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