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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小兵与黄舍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兵,黄舍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徐小兵,农民,住常山县青石镇飞碓村张家坞17号。被告:黄舍王东,村。原告徐小兵诉被告黄舍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徐小兵以与被告黄舍王东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舍王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兵撤回对被告黄舍王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兵负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