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於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於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52号原告张海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佛渡乡石门村11号。被告於波,,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苍洞中心村山坑於家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平诉被告於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前飞二0一0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