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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於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於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52号原告张海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佛渡乡石门村11号。被告於波,,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苍洞中心村山坑於家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平诉被告於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前飞二0一0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