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致远与被上诉人邱建兵、原审被告雷自珍民间借、邱建兵与王致远、雷自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致远,邱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致远,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干部,住遂昌县妙高镇太和路1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建兵,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干部,住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1号1-3-1室。原审被告:雷自珍,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居民,住遂昌县妙高镇太和路**号。上诉人王致远与被上诉人邱建兵、原审被告雷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致远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0)丽遂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