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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潘亚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沈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潘亚珍,沈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刘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亚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