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付显银与韩远江、芜湖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显银,韩远江,芜湖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347号原告:付显银。被告:韩远江。被告:芜湖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芜南路纬九路交接处。法定代表人:陈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新市口金三角小区5号。代表人:肖新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立胜。委托代理人: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显银诉被告韩远江、芜湖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远江、芜湖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显银撤回对被告韩远江、芜湖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