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峰林、胡健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胡峰林,胡健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臻,总经理。被告胡峰林,男,住柘城县。被告胡健康,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峰林、胡健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刘文亮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