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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胡峰林、胡健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胡峰林,胡健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臻,总经理。被告胡峰林,男,住柘城县。被告胡健康,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峰林、胡健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刘文亮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