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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永新、陈信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新,陈信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张永新,江苏省启东市人,住江苏省启东市兆民镇秀珍街**号,现住江苏省启东市公园中路527号。身份证号码:3206261953********。原告陈信康,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崧厦镇金中村钟家**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590210171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新与被告陈信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新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