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商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江霞与被申请人刘成武、刘成斌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霞,刘成武,刘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69号申请人江霞,女,农民。被申请人刘成武,男,农民。被申请人刘成斌,男,农民。申请人江霞与被申请人刘成武、刘成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刘成武、刘成斌赔偿江霞医疗费等共计36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江霞丈夫刘祥有之弟刘祥宏与本案被申请人刘成武亦因健康权纠纷,经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刘祥宏向���成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10元。刘成武也已申请执行。因此,经征得江霞、刘祥有夫妇同意,两家之间的赔偿问题相互冲抵后,由本案被申请人刘成武向江霞支付冲抵后的差额1610元(已领取)。执行费因江霞与刘成武在申请时已分别缴纳,亦相互冲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