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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97号原告王玉珍,女,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斌,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特别授权。被告孙莉,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雪峰,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 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