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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建群与胡建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群,胡建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申请执行人:徐建群,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上大河。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809095516被执行人:胡建桔,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60521553X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1851号徐建群诉胡建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建桔查无下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建群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建桔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