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刑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0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傅学明、朱坚强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学明,朱坚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刑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学明。1995年2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嘉兴市郊区(现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坚强。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学明、朱坚强犯赌博罪一案,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嘉南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傅学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认定原审被告人朱坚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傅学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学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傅学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学明撤回上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敏玮审判员 沈宏宇审判员 范 悦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叶娟 微信公众号“”